当前位置: 注塑机 >> 注塑机发展 >> 苏州昆山认定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企业员
人民网苏州9月14日电(记者王继亮)年6月19日16时40分左右,苏州昆山市张浦镇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员工朱某某死亡。9月13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年6月19日,昆山市友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赵某某安排模具工朱某某按照生产排程进行模具更换工作,事故发生前朱某某在与14号注塑机相邻的15号注塑机进行模具更换作业,当时模具已经安装好,配套的水路等还未连接。至16时30分左右,朱某某到14号注塑机进行机台的异常处理,主要是清理14号注塑机作业过程漏出的原料,由于漏出的原料已经冷却凝固,需要使用 进行清理。16时40分左右,朱某某在清理的过程中触碰到了加热片裸露的接线桩,发生触电后倒地。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发生车间总进线从变压器接到配电箱后缺少接线;事故发生的14号注塑机上级配电箱缺少接地线,金属外壳接地不符合要求,加热片部分陶瓷绝缘帽损坏缺失,带电的接线桩(V)裸露。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朱某某在14号注塑机使用 清理废料的过程中触碰到加热片裸露的接线桩后触电死亡。
调查组认为,由于涉事企业设备管理不规范,用电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落实风险辨识工作,导致配电箱、注塑机等设备接地缺失,部分注塑机加热片绝缘帽缺失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事企业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法人严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设备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某某处罚款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此外,由于生产负责人唐某某、安全员薛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风险辨识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涉事企业对唐某某、薛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主管赵某某对车间内的设备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涉事企业对赵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班组长宋某某对设备点检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注塑机加热片绝缘帽缺失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市公安局对宋某某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