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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是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的时间,无论是医疗阶段、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阶段、还是最后的工伤待遇赔偿阶段,都有各种各样的纠纷产生。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产生争议和纠纷都没有任何好处。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怎样少争议的通过工伤认定流程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才是正确的做法。
工伤认定过程中常见的争议类型:
1、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有些公司招人没合同、发现金、没社保,认为可以否认劳动关系,实际上劳动仲裁中,只要是公司的员工,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太多了,根本无法否认。
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以“不是我们公司员工”为由不管不问,员工还需要申请仲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没有劳动关系证明社保局不会受理。
2、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没给员工买社保或认为按照工伤赔偿太高,就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从而产生了很多的劳动纠纷。
3、员工不懂工伤流程;发生工伤后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实际上员工或员工家属可以自行申请,但大多人都不知道流程,或是申请工伤的资料在单位手中,然后产生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社保局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如果单位或员工有对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工作中受伤千万不要“忍着”
来自湖南的李先生,是某电子公司生产主管,每月工资为元,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刚入职三个月,某日早上9.30分左右,他在工作中看到注塑机的模具里面有异物,在清理模具异物的时候,不小心前胸撞到注塑机后安全门的下角。
李先生当时感觉有点痛,又感觉不是很严重,认为挺一挺就过去了,这一挺就是两天过去了,实在挺不住了,医院,被诊断为“右11肋骨折”,随即住院治疗。
治疗康复后,公司没有给李先生工伤待遇赔偿,反而逼着他离开公司。
李先生咨询过律师后,提起仲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其他赔偿。
在经过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他便去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受理后,认为李先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材料证明其在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亦无证据显示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实际中,劳动仲裁和社保部门无法通过当事人陈述就确定事实,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工作中受伤,在第三天才住院治疗,在工伤认定中明显是不合理的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发生的事故,故无法认定为工伤。
发生工伤后有意识的劳动者会这样做:如果是在工地上或是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受伤第一时间拨打报警,警察来了会进行相关的证据固定,同时联系进行抢救,这样工伤认定时基本就不缺证据了。
如果是在工厂或其他地方受伤,应当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做好录音录像,医院交钱办理入院手续,这样即使公司不给申请工伤认定,在协商时也有一定的筹码,实在不行还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