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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气治理设施提升后进行验收的问题
问题:本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玩具的加工生产,原料为PVC塑胶粒、PP塑胶粒、ABS塑胶粒、色粉,生产设备有:拌料机1台、破碎机2台、注塑机18台、手工组装线4条,生产工艺为:塑胶新粒、色粉--混料--注塑成型--组装--品检--包装--出货。项目刚通过环评审批,未进行验收。注塑成型工序环评审批治理措施为:“水喷淋净化装置+活性炭棉干式过滤柜+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了解非甲烷总烃不易溶于水,请问本项目能否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VOCs污染治理工程提升备案,将“水喷淋净化装置+活性炭棉干式过滤柜+活性炭吸附装置”提升为“活性炭棉干式过滤柜+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然后进行验收?
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验收。如项目属于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更改治理设施应评估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不属于重大变动可以纳入验收管理。如数据登记表项目,备案即可,不需要办理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